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 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并核实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梁 能 强 钧 马靖昊 202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