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0-31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8-06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
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
名,实际出席13名,其中,王小林董事、赵威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
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傅东董事、何海滨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冯仑独立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8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A
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 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并登载于 10
月 3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H 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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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
议案。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王小林先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担任第七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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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18年12月21日召开本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按照内地、香港两地监管要求及本行《公司章
程》规定全权处理与筹备、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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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定,本行全体
另有规定,本行全体股东应承担 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主要股
(三)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 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
务,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 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四)支持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四)支持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
本规划;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益;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六)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六)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责任;
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 (七)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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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责任;
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 (八)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
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
任; 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
(八)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 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 (九)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
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 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分权等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十)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中
的其他义务。 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 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
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 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
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
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 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 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
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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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 重大影响的股东。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
大影响的股东。 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 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
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
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有
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十日十二个交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 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
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体决议事项。 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 表决并作出决议。
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决议。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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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 一 百 八 十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四条 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普惠金
和薪酬委员会。本行可根据需要 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行董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
…… 对已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主要包
括撤并、分拆、更名、职责调整等事项)。
……
第一百九十 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一条(新增) 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
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消费者权
益保护的计划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监督
本行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
行情况等。
第 一 百 九 十 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九条(原一百 辞职,但必须经离任审计。 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经离任审计。上
九十八条) 述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本
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注:相关条款序号依据上述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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