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2018-12-29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7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
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
交易为 81.94 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
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
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
发生的关联交易为 81.94 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其中,(1)为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事堂”)核定 15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24 个月,由中国青年实业发
展总公司(简称“中青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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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创格”)核定 5 亿元人民
币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12 个月,由中青
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中国”)核定
5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3 亿元、非融
资类分离式保函 2 亿元,期限 36 个月,由光大环保工程(深圳)有
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深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为
CEL ELITE LIMITED(简称“CEL”)核定 1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6.94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银团贷款,期限 36 个月,由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瓯”)核定 50 亿
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10 亿元,其他授
信品种 40 亿元,期限 36 个月,担保方式为由宁波金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简称“宁波金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
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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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
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12 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为北京,法定代表人为李晓鹏,注册资本 600 亿
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
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
至 2017 年末,光大集团合并总资产 44,683.44 亿元,合并营业收入
1,360.33 亿元,合并利润总额 542.03 亿元。
过去 12 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
(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嘉事堂成立于 1997 年 4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为续文利,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注册资本人民币
25,052.631 万元,201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嘉事堂主营业务为医药批发、零售,第一大股东为中青实业,实际控
制人为光大集团。截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嘉事堂总资产 108.14 亿
元,总负债 72.01 亿元,所有者权益 36.13 亿元。
2、中青旅创格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为焦正军,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28 号泛亚大厦 8 层,注册资本人民
币 1 亿元,中青旅控股持有中青旅创格 9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光
大集团。中青旅创格主营业务为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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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等。截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中青旅创格总资产 22.45 亿元,
总负债 20.33 亿元,所有者权益 2.12 亿元。
3、光大环保中国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为蔡曙
光,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1003 号东方新天地
广场 A 座 2502,注册资本 4,600 万美元,是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环保中国主营业务为兴
办环保实业项目及其他实业项目,兼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境工程
治理、环保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截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
光大环保中国总资产 32.02 亿元,净资产 16.69 亿元。
4、CEL 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在香港成立,是光大控股下属特殊
目的公司(即 SPV),是光大控股专门用于融资的平台公司,未从事
实质经营。
5、光大金瓯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由浙江省政府批准成立,是经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获得不良资产经营资质的省级资
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康龙,注册地址为温州市海事路 17 号 205
室,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光大金瓯的经营范围为:参与浙江省
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
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
及服务。截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光大金瓯总资产 37.50 亿元,总
负债 25.56 亿元,所有者权益 11.94 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
他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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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
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交易额度 交易时间 交易余额 担保
1 嘉事堂 15 亿元人民币 未发生 - 中青实业
2 中青旅创格 5 亿元人民币 未发生 - 中青旅控股
3 光大环保中国 5 亿元人民币 未发生 - 光大环保深圳
1 亿美元
4 CEL (折合人民币约 未发生 - 光大控股
6.94 亿元)
5 光大金瓯 50 亿元人民币 未发生 - 宁波金瓯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
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
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 年 12 月 28 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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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8 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
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
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
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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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
交2018年12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
法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
关联法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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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
交2018年12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
法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
关联法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
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以上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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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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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
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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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
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中国)有
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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