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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21-04-29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
   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批准本行与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简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
   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亿元、60亿
   元、64亿元,合计限额181亿元,涉及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

   服务、综合服务、补充医疗保险、科技服务、联合营销、服务费
   支出、通道服务、证券化产品投资等业务。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
   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2021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

2021-2023 年交易额度的议案》,批准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
2021-2023 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57 亿元、60 亿元、
64 亿元,合计限额 181 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行设定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限额,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数量较多,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合作较为频

繁、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种类多样、交易规模较大,综合考
虑历史上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合理预测未来需求。
    本次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业务、
资产转让、综合服务、通道费等类别,涉及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科
技服务等业务品种。其中,占比较大的业务类别和品种主要有:
    1、资产托管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
托管手续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3.2 亿元、3.5 亿元、4 亿元,合计 10.7
亿元。主要涵盖资管计划/基金托管(投资基金、信托资产和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行政外包和养老金业务等。
    2、产品管理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
产品管理服务费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5.73 亿元,合计 17.19 亿元。主
要涵盖持有到期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
业务、公募基金业务等。
    3、代销服务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代
销业务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1.05 亿元、13.72 亿元、17.04 亿元,


                               2
合计 41.81 亿元。主要涵盖代销信托、家族信托、代销保险、代销资
产管理计划、代销基金、代销私募基金等。

    4、综合服务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
综合服务业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1.15 亿元,合计 3.45 亿元,主
要为房屋租赁;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限额

分别为人民币 3.98 亿元、3.69 亿元、3.69 亿元,合计 11.36 亿元,
主要包括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入室清洁、宣传服务、广告服务、系
统佣金等。

    5、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主要为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
称光大永明)购买补充医疗保险,2021-2023 年拟支付的补充医疗保
险费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1.9845 亿元,合计 5.9535 亿元。
    6、科技服务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
科技服务费用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4.6 亿元、5.6 亿元、6.6 亿元,合
计 16.8 亿元。其中,2021-2023 年拟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
大科技)开展的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4 亿元、5 亿元、6 亿元,并
已于 2020 年 12 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7、联合营销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
交易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6.07 亿元,合计 18.21 亿元。
    8、服务费支出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云缴费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光大云缴费)支付的缴费业务服务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0.98
亿元、1.3 亿元、1.5 亿元,合计 3.78 亿元。
    9、通道服务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
通道服务业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4.5 亿元,合计 13.5 亿元。主
要涵盖通道管理费用、资管产品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等。


                               3
    10、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2021-2023 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
支付的证券化产品投资相关服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 12.75 亿元,

合计 38.25 亿元,主要包含受托服务费、承销服务费、投资额度等;
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债券承销服务费用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0.47 亿元、0.61 亿元、0.69 亿元,合计 1.77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12 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人民币 781
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
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
至 2020 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 59,239.08 亿元、净资产 6,120.07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502.22 亿元、利润总额 640.99 亿元。
    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 1996 年,
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实际控制人为光大
集团。2009 年 8 月 18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6 年 8 月 18 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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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光大证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20
年末,光大证券总资产 2,287.36 亿元、总负债 1,755.41 亿元、净资

产 531.95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58.66 亿元、净利润 24.66
亿元。
    2、光大永明成立于 2002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

大永明的主营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截至 2020 年末,光大永明总资产 628.17 亿元、
总负债 582.79 亿元、净资产 45.38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4.83
亿元、净利润 2.01 亿元。
    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原名甘肃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7 月更为现名,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
光大信托的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其中涵盖投资银行、
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五类核心业务板块,涉及
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私募基金、公益慈善、产业地产及物业投资等
领域。截至 2020 年末,光大信托总资产 180.81 亿元、总负债 34.14
亿元、净资产 146.68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56.30 亿元、净利
润 26.11 亿元。
    4、光大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
大科技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
截至 2020 年末,光大科技总资产 3.73 亿元、总负债 1.63 亿元、净
资产 2.10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3.93 亿元、净利润 0.23 亿元。


                                5
    5、光大云缴费成立于 2018 年 6 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
大云缴费主营业务为便民缴费和普惠金融。截至 2020 年末,光大云

缴费总资产 0.95 亿元、总负债 0.53 亿元、净资产 0.42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0.93 亿元、净利润 0.22 亿元。


    三、持续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
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

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21-2023 年,本行拟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进行的非授信类关联
交易的预计金额情况如下:
    (一)本行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限额
     业务类别和品种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产品管理业务        5.73          5.73       5.73

         综合服务业务        3.98          3.69       3.69

    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1.9845       1.9845      1.9845

         科技服务业务         4.6          5.6         6.6

         联合营销业务        6.07          6.07       6.07

     服务费支出业务          0.98          1.3         1.5

         通道服务业务         4.5          4.5         4.5

   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        12.75        12.75       12.75

             合计           40.5945      41.6245     42.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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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行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限额
    业务类别和品种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资产托管业务          3.2             3.5        4

     代销服务业务         11.05           13.72     17.04

     综合服务业务          1.15           1.15      1.15

  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       0.47           0.61      0.69

         合计             15.87           18.98     22.88

    上述各业务类别和品种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在各自限额范围
内,各业务类别和品种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合计应在年度总限额范围
内。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
协议。


    五、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
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六、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
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
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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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同意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

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 2021-2023 年交易额度的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 年 4 月 28 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为 11 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回避
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
案投赞成票。


    八、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8
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
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
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
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
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9
附件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
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
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
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10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于春玲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
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

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
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


                              11
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