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H股公告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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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持續性關連交易
產品及服務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北京燃氣訂立產品及服
務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供應,且北京燃氣同意採購天然氣及天然氣相關管
道運輸服務。
上市規則之涵義
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且於2016年不再屬於本公司的
非重大附屬公司。北京燃氣(持有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已發行股本的40%)
為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的主要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且為本公司的關
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產品及服務
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須遵守
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而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產品及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
(2) 北京燃氣
1
期限及終止: 產品及服務協議的年期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年(具追溯力),可能經雙方同意及本公司
董事會或股東批准(視情況而定)而延期。
在產品及服務協議有效期間內,產品及服務協議的任何一
方可隨時終止具體產品及服務協議,惟須在終止提供任何
類別產品或服務前不少於 6 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標的事項: 根據產品及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供應,且北京燃氣同意
採購天然氣及天然氣相關管道運輸服務。
產品及服務協議乃作為雙方之間的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
與北京燃氣集團將在產品及服務協議有效期內訂立具體協
議。
定價基準: 產品及服務協議針對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規定了下述定價原
則:
(a) 對於有政府指導價的天然氣,本集團應以發改委頒佈的
《關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並進一步推進價格市
場化改革的通知》中訂明的非居民用戶城市門站價格作為
基準并在最高上調 20%(將於 2016 年 11 月 20 日起獲准许
),下調不限的範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城市門站價格
;及
(b) 對於沒有政府指導價的天然氣,本集團應參照有政府指
導價的天然氣厘定價格,及上調幅度另行協商。
所有管道運輸服務費用均已包含在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中
,不再另外收費。
過往交易額、建議年度上限及其理由
董事會考慮及建議以下持續性關連交易的最高金額,作為該等交易的年度上限
:
過往交易額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 12 月 31 日年度 截至 12 月 31 日年度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人民幣百萬元)
14,630 20,198 28,485 27,655 29,425
訂立年度上限的基準
建議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下述因素後釐定:(i) 相關定價原則,如政府指導價;(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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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交易的過往交易水平;及(iii) 根據未來兩年天然氣的市場需求預計的未來
交易水平。
進行持續性關連交易的原因及好處
由於本公司與北京燃氣有長期合作關係及北京燃氣在北京天然氣市場中的可觀
份額,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a) 由於有關交易過往及日後
均有利於本集團業務的經營及發展,因此進行持續性關連交易對本公司有利;
(b) 持續性關連交易乃基於一般商業條款,且在本集團日常一般業務中進行,條
款公平合理且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而言有利,而建議上限亦屬公平合理。
各方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是於1999年11月5日在中石油集團重組過程中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已發行的H股、美國存托股份及A股分別在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
交易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本公司及附屬公司廣泛從事與石油、天然氣有關的各項業務,主要包括原油和
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原油和石油產品的煉製,基本及衍生化工
產品、其它化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煉油產品的銷售及貿易業務;天然氣、原
油和成品油的輸送及天然氣的銷售。
北京燃氣
北京燃氣是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中國進行天然氣供應網
絡運營。北京燃氣(持有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已發行股本的40%)為中石油
北京天然氣管道的主要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且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
上市規則之涵義
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且於2016年不再屬於本公司的
非重大附屬公司。北京燃氣(持有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已發行股本的40%)
為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的主要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且為本公司的關
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因此,根據上市規則14A章,產品及服務協
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須遵守
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而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概無董事在產品及服務協議中涉及任何重大利益,且並無董事就董事會决議案
放棄表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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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本公告中,除另有定義外,以下詞語有以下含義:
「美國存托股份」 指 由紐約銀行以存托銀行身份發行而在紐約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美國存托股份,每股美國存托股份代
表100股H股
「A股」 指 本公司向境內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
普通股股票
「北京燃氣」 指 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的
主要股東,持有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40%的股
權
「北京燃氣集團」 指 北京燃氣與其附屬公司、下屬分公司及單位
「中石油北京天然 指 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
氣管道」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本
公司持有其60%的股權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石油集團」 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
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本公司」 指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
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及香港聯
交所上市,其美國存託股份在紐約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持續性關連交 指 產品及服務協議項下的持續性關連交易
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下屬分公司及單位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而以港元認購,包括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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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及美國存托股份的相關股份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發改委」 指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及服務協 指 本公司與北京燃氣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訂
議」 立的產品及服務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供應,
且北京燃氣同意採購天然氣及天然氣相關管道運
輸服務
「建議年度上限」 指 有關持續性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指 指 本公司股東
承董事會命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
吳恩來
中國京
2016 8 月 24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汪東進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執行董
事,由喻寶才先生、沈殿成先生、劉躍珍先生及徐文榮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由劉宏斌先生、趙
政璋先生擔任執行董事,由陳志武先生、理查德馬茨基先生、林伯強先生及張必貽先生擔任獨
立非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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