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董事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4-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
了董事会2017年第3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公司董事到任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王宜林先生、汪东进先生、喻宝才先生、刘跃珍先生、刘宏
斌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覃伟中先生、林伯强先生、张必贻先生、
梁爱诗女士、德地立人先生和西蒙亨利先生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3、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伯强先生、张必贻先生、梁爱诗女士、德地立
人先生和西蒙亨利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没有发现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能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
4、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到任选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董事会
2017 年第 3 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理查德马茨基 陈志武
林伯强 张必贻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