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3-07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8-009
债券代码:122240 债券简称:13中油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 年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发
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
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3 月 15 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
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中油02(122240)
3、发行主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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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
号”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88%。
9、计息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10、债券付息日: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
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8年3月14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2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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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中油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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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3中油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
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
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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