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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石油: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8-14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2018-026

债券代码 143255        债券简称 17中油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0 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
年8月18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
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油01(143255)

                                  1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三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1931号”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4.30%
    9、计息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18日为上一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30%。本次

付息每手“17 中油 01”(143255)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3.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2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8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 中油 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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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7 中油 01”(143255)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43.0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4
    对于持有“17中油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

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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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7中油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7 年 8 月 15 日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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