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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19-02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暨 2018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份
回购相关条款的修改决定,并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现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本章程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并自公司境内上市内资     本章程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并自公司内资股在上海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种玻璃、镜子、玻璃制品的生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种玻璃、镜子、玻璃制品的

                产,建筑材料、贵金属的销售,码头货物装卸服务,   生产,建筑材料、贵金属的批发,码头货物装卸服

                玻璃、镜子、设备、玻璃原材料及相关辅料、玻璃窑   务,玻璃、镜子、设备、玻璃原材料及相关辅料、

                炉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凭资质经营。)             玻璃窑炉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以上涉及许可证的凭

                (MP10)                                           证经营。

                                                                 (MP10)

第十四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

                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以及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自公司内资股股东受让的股   股份以及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自公司内资股股东受

                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   让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

                市外资股。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   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内资股。                                 (MP14)
            (MP14)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       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区的法定货币。

           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在香港上市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后

           股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表明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港

           面值,以港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       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

           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内资股可       批机构批准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A 股可以转换为 H

           以转换为 H 股且 H 股股票可以在香港联交所流通。       股且 H 股股票可以在香港联交所流通。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和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公司发行的内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         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

           派中享有相同的权利。                                 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于 2007 年 4 月向阮洪良等 13 人发行普    公司成立后,于 2007 年 4 月向阮洪良等 13 人发行

           通股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股本总    普通股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股

           数变更为 10,000 万股;于 2008 年 8 月吸收合并嘉兴    本总数变更为 10,000 万股;于 2008 年 8 月吸收合并

           市福特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嘉兴市福特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数变更

           10,050 万股;于 2009 年 7 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为 10,050 万股;于 2009 年 7 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0,753.50 万股;于 2009 年 9 月   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0,753.50 万股;于 2009 年 9

           向阮洪良等 9 人发行普通股 496.5 万股(每股面值人     月向阮洪良等 9 人发行普通股 496.5 万股(每股面值

           民币 1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250 万股;于 2010   人民币 1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250 万股;于

           年 12 月向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010 年 12 月向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有限合伙)等 4 家投资机构发行普通股 730 万股(每   企业(有限合伙)等 4 家投资机构发行普通股 730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980 万股;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于 2011 年 3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注册资本      11,98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变更为 23,96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3,96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资

           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5,940 万股;于 2014 年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5,940 万

           1 月减少注册资本 2,19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股;于 2014 年 1 月减少注册资本 2,190 万股,公司

           33,750 万股。                                        总股本变更为 33,750 万股。

           2015 年 11 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并向公      2015 年 11 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并向公

           众股东发行了不超过 45,000 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众股东发行 45,000 万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时

           发行时每股面值人民币 0.25 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 0.25 元。

           在上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在上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 135,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阮洪良持有        构为:普通股 135,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阮洪良持有

           43,935.84 万股,发起人阮泽云持有 35,053.2 万股,发   43,935.84 万股,发起人阮泽云持有 35,053.2 万股,

           起人姜瑾华持有 32,408.16 万股,发起人郑文荣持有      发起人姜瑾华持有 32,408.16 万股,发起人郑文荣持

           5,778 万股,发起人沈福泉持有 3,852 万股,发起人祝    有 5,778 万股,发起人沈福泉持有 3,852 万股,发起

           全明持有 3,852 万股,发起人魏叶忠持有 1,926 万股, 人祝全明持有 3,852 万股,发起人魏叶忠持有 1,926

           发起人陶宏珠持有 1,284 万股,发起人沈其甫持有        万股,发起人陶宏珠持有 1,284 万股,发起人沈其甫

           1,284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5626.8 万股,境外     持有 1,284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5626.8 万股,

           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45,00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45,000 万股。公司股份总

           180,000 万股。                                       数为 180,000 万股。

           (MP16)                                             (MP16)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公司可以发行的       2019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普通股总股数为【】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监会”)核准,公司向公众股东发行 15,000 万股的内
             股【】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占    资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时每股面值人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民币 0.25 元。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在上述内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95,000 万股,其中内资股(A 股)150,000 万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6.92%;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45,000 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8%。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计划,公司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

             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MP17)                                          (MP17)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境内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上市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

             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

             市外资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在本次 A 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50 万元。公司注册资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万    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

             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MP19)

             记。

             (MP1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本    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

             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MP20)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MP20)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一)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投资人发行新股;                      (四)向特定投资人发行新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六)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    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原工商行政管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做出公告。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原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做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规则》、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    市规则》、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

             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或者注销。                                       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内转让或注销。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

             减。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MP50)                                         (MP50)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十二)修改本章程;

             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十九)审议《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托办理的事项。                                   (二十)审议《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

                                                              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MP52)                                         (MP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

             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

             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由股东

                                                              大会召集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原则于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MP86)                                         (MP86)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

               会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   一名会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MP88)                                         (MP88)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或者解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

               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       (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

               (十一)批准公司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   (十一)批准公司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

               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

               代表监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决定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五)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合并、       (十五)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合并、

                 分立、重组等事项;                                   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专门委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专门

                 员会负责人;                                         委员会负责人;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

                 独立董事的议案;                                     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续聘或解聘承办公司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续聘或解聘承办公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九)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二十一)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二十二)董事会对除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必       (二十二)董事会对除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以外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所投资企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以外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所投

                 业的增资和股权转让)、融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 资企业的增资和股权转让)、融资、风险投资及委托

                 对外担保等事项行使决策权。                           理财、对外担保等事项行使决策权。

                 (二十三)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二十三)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

                 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                 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

                 (二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 (二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

                 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       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

                 行监控;                                             实施进行监控;

                 (二十五)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

                 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       三)项及《上市规则》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的,董事会       同意。

                 应当及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       出席董事会的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的,董事

                 在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         会应当及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       应当在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

                 的意见。                                             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对

                                                                      该议案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代理人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在内)出席方可举行。                                 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代理人在内)出席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       方可举行。

                 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并       (删除)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后生

                 效实施。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