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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2019-04-2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

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2、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债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要求。

    4、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

风险,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效益;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内

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7、公司审议本次 A 股可转债相关事英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可转债方案等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8、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9、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监事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有利于保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

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

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