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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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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孙宪超、金明明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
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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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24日下午14:00在中国浙江省嘉兴
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依次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9:15至15:00。网络投票的
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59,5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511%,其
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50,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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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330%;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
代 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9,554,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为 1,350,04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
份总数的 90.0029%。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83,844,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8.632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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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2、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3、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
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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