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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己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
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
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
宜。
    【以下无正文,后附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



    独立董事签字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