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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6-1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如
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现金流等,公司制定了《福莱特玻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的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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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应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与期间间隔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
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与最低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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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公司现金分红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可适用的
规则及公司或子公司受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属于成长期,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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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扩建、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
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
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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