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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11-03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1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11/6           -             2020/11/9        2020/1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A 股股本 1,504,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7,799,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11/6        -                2020/11/9        2020/1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于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及 2020 年 10 月 27 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标题为“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及“更改二零二零年中期股

息派发日期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陶宏珠,陶虹强,姜瑾兰,诸海鸥,赵

晓非及 1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陶宏珠,陶虹强,姜瑾兰,诸海鸥,赵晓非及 15 名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为本公司 A 股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对于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85 元。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A 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赋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 A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58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

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

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

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

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

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

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

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

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

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

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

致。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及 2020 年 10 月 27 日于香港

联交网站所披露的标题为“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及“更改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

发日期的公告”。

    6.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阮泽云、吴余淦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