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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关于“福莱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23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转股价格:13.48 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4
号”文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1,45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总额人民币 14.50 亿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7 号文同意,公司 14.50 亿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
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莱转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12 月 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福莱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14.50 亿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四)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
    (六)转股价格:13.48 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35
    可转债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福莱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
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 1,0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
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
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 100 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
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福莱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福莱转债”采用每年付息 1 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
日,即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
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3.56 元/股。自“福莱转债”发
行至今,因公司已完成了 2020 年股权激励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和 2020
年中期利润分配,故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13.48 元/股。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关于“福
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
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
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
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 A/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
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
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
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福莱转债的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
债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 A 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本次 A 股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
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六、福莱转债的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 30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福莱转债”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传真:0573-82793015
    联系人:阮泽云、吴余淦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