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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 75,000 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
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二、《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1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该等投资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


    二、《关于通过开设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证
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
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
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款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后附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



    独立董事签字 :



                      崔 晓 钟


                                                一零二一年一月十九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其 鸿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