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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09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转股代码:191035           转股简称:福莱转股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 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84,545,147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99,999,996.79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918,053.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3,081,943.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全部到位,德勤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 00008
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事会同意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福莱特玻璃集团   中国银行嘉兴
                                     362378981198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行
                                                                            年产 75 万吨光
福莱特玻璃集团   中国银行嘉兴
                                     400078999786              0.00         伏组件盖板玻
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行
                                                                              璃二期项目
福莱特玻璃集团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60029000134455      65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年产 4,200 万平
福莱特玻璃集团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60029000134730      332,499,996.81    方光伏背板玻
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璃项目
                                                                            年产 75 万吨光
安徽福莱特光伏   中国银行嘉兴
                                     397478996699        1,400,000,000.00   伏组件盖板玻
玻璃有限公司     市分行
                                                                              璃二期项目
                                                                            年产 75 万吨光
安徽福莱特光伏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60029000134579           0.00         伏组件盖板玻
玻璃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璃二期项目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 2,482,499,996.81 元,专户资金总额

     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
     期项目”实施主体系安福玻璃,故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和中国工商银
     行嘉兴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397478996699、1204060029000134579),于资金
     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97478996699、1204060029000134579),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
     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