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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2021-03-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
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45,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截至2020年6月2日止,公司实际公开发行可
转债1,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1,4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及其他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8,578,301.9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41,421,698.10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450,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4,545,147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人 民 币 29.57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499,999,996.79 元 , 扣 除 保 荐 承 销 费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16,918,05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081,943.69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 “公司”或“发行人”)2019年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福莱特进行持
续督导,现就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针对福莱特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福莱特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权利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
                                                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方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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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其中于2020年12月30
                                                日对福莱特进行了现场
                                                检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违法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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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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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控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大遗漏。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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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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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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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莱特未出现该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福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莱特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现象。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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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莱特未出现该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福
15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莱特未出现该事项。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量。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福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莱特未出现该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情况表,公司按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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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
                                                 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自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
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莱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莱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专 用于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关于福菜
                                                             特玻璃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2∞0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




 保稃代表 人   :




                                          胡伊苹



                                                                      \
                                                                      s



                                                       年 川z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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