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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景忠、金明明出席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
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
发布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959 号福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
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
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488,004,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23%,其中 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32,926,7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66%;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5,078,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5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
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环境、社会与管治报告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 6 座日熔化量 1200 吨光伏组件玻璃项目的
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
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1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01 阮洪良
    根据表决结果,阮洪良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2 姜瑾华
    根据表决结果,姜瑾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3 魏叶忠
    根据表决结果,魏叶忠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4 沈其甫
    根据表决结果,沈其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6.01 徐攀
    根据表决结果,徐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2 华富兰
    根据表决结果,华富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3 吴幼娟
    根据表决结果,吴幼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7.01 郑文荣
    根据表决结果,郑文荣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7.02 祝全明
    根据表决结果,祝全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7.03 沈福泉
    根据表决结果,沈福泉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 7-10、12-17 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13 涉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赵晓非先生回避
了表决;议案 14 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15-17 为逐项表决议案,各议案项下的子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