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5-26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6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5 日
     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 万股
    鉴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福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1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4.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6 月 28 日就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
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福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9)。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
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
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号:2020-054)。
    3、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0-063)。
    4、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 8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
    5.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
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结果的公告》
    6.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预
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
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70 万股
    3、授予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14.23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
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20%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
                    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占授予时总股
             职务
                                  (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共 3 人)       70.00           13.21%            0.033%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1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4.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责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以
2021 年 5 月 25 日 A 股股票收盘价,对预留授予的 7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测算。经测算,预计未来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 1,003.10 万元,
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成本                                                    05
       1,003.10         267.21       341.05       198.95      118.14     61.02   16.72

注: 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
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的授权,本次预留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