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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份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
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 A 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中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拟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70 万股 A 股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4.23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