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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3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就《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安排。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该等修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
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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