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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
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 2021 年度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人民币1,030,276,507.43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后附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