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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采矿权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2022-08-02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7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采矿权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参与“安
徽省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新 13 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的竞拍相关事项,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采矿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
司安福玻璃与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安徽省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新 13
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


    一、 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出让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矿山名称:安徽省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新 13 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
    3、矿区位置: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
    4、开采主矿种:玻璃用石英岩矿
    5、开采范围:面积 1.113 平方公里,范围由 21 个拐点圈定,各拐点直角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拐点                      X                              Y
       1                  3623730.08                     39543157.37
       2                  3623694.71                     39543222.41
       3                  3623633.12                     39543444.52
       4                  3623527.35                     39543627.80
       5                  3623424.12                     39543873.76
       6                  3623214.61                     39544028.87
       7                  3623117.89                     39544023.65
       8                  3623094.99                     39543975.80
       9                  3622947.55                     39543930.71
       10                 3622917.49                     39543933.86
       11                 3622893.12                     39543892.82
       12                 3622666.85                     39543863.84
       13                 3622608.15                     39543884.34
       14                 3622431.99                     39543845.01
       15                 3622348.54                     39543714.73
       16                 3622416.59                     39543463.76
       17                 3622457.17                     39543443.47
       18                 3622560.05                     39543250.33
       19                 3622584.27                     39543244.63
       20                 3622832.18                     39542837.58
       21                 3622967.65                     39542707.87

    6、资源储量:玻璃用石英岩矿(探明+控制+推断)资源量 11700.5 万吨。原岩
(绢云石英片岩(夹石)、大理岩、含铁石英岩、断层角砾岩等)1310.83 万立方米。
    7、开采标高:+212.4 米~+70 米。
    8、采矿权出让期限:24 年(含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2 年 8 月 1 日,安福玻璃与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安徽省凤阳县
灵山-木屐山矿区新 13 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出让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 合同基本条款
    甲方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的安徽省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
新 13 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经公开竞价,由乙方以人民币叁拾叁亿捌仠万元
整(小写:3,380,000,000 元)的最高报价竞得,成为受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1、本次出让采矿权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
模为 630 万吨/年,其中玻璃用石英岩矿 500 万吨/年,原岩 130 万吨/年。出让年限
24 年(含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2、该宗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款分三次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为成交总金额 30%,
2022 年 8 月 5 日前缴纳;第二期缴纳比例为成交总金额的 30%,在 2022 年 11 月
20 日前缴纳;第三期缴纳比例为成交总金额的 40%,在 2023 年 10 月 15 日前缴纳;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送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3、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受让的采矿登记范围预留期 1 年(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
同之日起算起)。
    4、乙方应在采矿登记预留期内向甲方报送符合要求的采矿许可证登记所需法定
完整报件资料。甲方在采矿许可证登记预留期内收到乙方报送符合要求的法定完整
报件资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颁发采矿许可证。
    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证明
材料后 10 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矿区一套完整的地质报告资料。
    6、乙方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资源储量管理:
    (1) 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2) 建立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各项台账和报销制度;
    (3) 配合监测机构做好资源储量监测工作。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乙方需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就地转化、深加工。并申报
创建绿色矿山。同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8、乙方(含股东) 将积极为矿业权所在地光伏玻璃制造产业链和经济发展作
贡献,在凤阳县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光伏产业链,采矿权竞得后半年内累计投资额
达到 50 亿元以上。乙方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山开采服从地方产能监管, 实施动
态调控。矿山开采能力与其下游产业需求相匹配,矿产品保供其投资的下游光伏产
业使用。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
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建设用地需依法申报,不得违法占用
耕地、违法使用土地,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主动接受自然资源、水利、生态
环境等部门监管。
    9、矿山因资源枯竭关闭,乙方应在停产后 1 年内清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
完成治理修复,甲方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等不
予以补偿。对限期内未处置的资产等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或地方人民政府有权
处置。
    10、涉及到安全距离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凤阳县政府牵头负责,所需费用由乙
方承担。
    11、本次出让采矿权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 种植
物、安全距离内输电线、坟墓拆迁等问题均由乙方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
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12、甲方提供给乙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一套完整的相关地质资料,不对乙方构
成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若发生资源储量变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出现下列情况,本合同不得变更,并不得成为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
合同的抗辩理由:
    (1) 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行情变化;
    (2) 地方政府采选业综合整治政策变化;
    (3) 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
    14、违约责任
    (1) 若乙方取得的采矿权排它性出现争议或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征
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
诚信系统。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甲方将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已收取
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3) 乙方在预留期内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资料的, 视
为乙方自动放弃竞得人资格和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4)乙方在竞得采矿权后,未按期达到约定投资额度,甲方有权对采矿权重新
出让,乙方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5)乙方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开采、 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
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
让收益。
   (6)乙方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
的,或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
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15、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次挂牌出让文件为准;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矿产资源储备,提高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当前优质玻璃用石英岩矿产资源稀缺的大环境下,安福玻
璃竞得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将保障公司安徽生产基地玻璃石英砂的供应稳定。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三、合同履约风险
   1、上述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
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公司在使用矿业权时还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
并在开采服务期限内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等,如果国家对矿
业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矿业权的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3、该矿产资源量数据的计算及编制仍有可能存在人为的、技术上或其他不可控
的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总资源量与实际总资源量不一致的风险。
   4、由于矿产开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入,同时受矿山所处
环境的自然条件约束,可能会存在不能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