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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08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准则解释 16 号>的通知》(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公司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
报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
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准则解释
第 1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暨 2022 年年度董事会会
议和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暨 2022 年年度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或者研发支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
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该
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经评估,本公司认为采用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
调整。
    2、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应当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
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
的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