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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09  

                        中国能建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91


     受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能
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等。
中国能建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5、2021 年 12 月 8 日 9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 26 号 1 号楼举行。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马明伟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 16:30 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33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850,143,220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206711%。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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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6、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序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号                                              (%)                    (%)                     (%)
     关于签订《2021-   A股     2,616,465,360    99.942779   1,488,333   0.056850         9,700    0.000371
     2023 年私募基金
                       H股     2,880,773,805    92.199637          0    0.000000   243,722,000    7.800363
1    服务持续性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
                       合计    5,497,239,165    95.729704   1,488,333   0.025918   243,731,700    4.244378
     的议案
     关于聘请2021 年   A股    20,724,167,482    99.992859   1,479,633   0.007140          300     0.000001
2    度A股审计机构     H股     3,124,495,805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的议案            合计   23,848,663,287    99.993795   1,479,633   0.006204          300     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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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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