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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飞光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12-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12月1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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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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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 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8、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履行自
查和内部报告的程序,财务中心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同时抄报监事会。财务中心的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审
计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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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5)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财务中心或独立机构查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2、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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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1、 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2、 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3、 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
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4、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5、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 公司内通报批评;

     2、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经济处罚;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所委聘的专业顾问机构负有
责任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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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重新制定,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修改本制度。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