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1-1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 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
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