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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实施的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骨干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公司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4、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
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我们认为, 股票期权计划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
竞争力。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良   曲毅民 吴树雄    权忠光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