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9[01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计划首次授予计划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52,222,000 股股票期 权,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861%;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 励对象可按计划规定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权 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公 司”)是由大型驻港央企招商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合旗下远 洋运输资产,携手中石化集团等中国能源运输领域巨头发起设立。 2006 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 SH.601872)。公司主要从 事国际原油运输、国际干散货运输业务,并通过持股 50%的 CLNG 公司投资经营国际 LNG 运输业务。公司油轮和散货船队根据市场情 况,主要通过即期市场租船、期租租船、与货主签署 COA 合同、参 与市场联营体(POOL)运作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 1 司目前经营管理的超级油轮船队规模位居中国第一、世界领先;散货 船队船型整齐、特色鲜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合资经营的 LNG 运 输船队是中国第一支 LNG 船队。油、散、气船队结构合理、船型互 补、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6,095,349,579.29 6,025,067,278.81 6,157,025,503.45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614,432,922.94 1,729,968,663.63 1,153,680,092.22 润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 328,992,931.11 916,846,480.19 464,819,024.58 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 15,216,447,821.04 15,969,159,585.94 13,697,609,560.80 产 总资产 37,790,890,776.76 38,616,622,157.23 31,240,119,773.87 2、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基本每股收益 0.12 0.33 0.23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每股 0.06 0.17 0.09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 2.08 6.31 4.03 损益后的加权 2 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谢春林、副董事 长解正林、副董事长宋德星、董事苏新刚、董事田晓燕、董事刘威武、 董事王志军、独立董事张良、独立董事曲毅民、独立董事吴树雄、独 立董事权忠光。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曹鸿、监事刘 英杰、职工监事刘宇丰。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11 人,分别是:总经理王永新、副总经 理刘威武、副总经理张保良、财务总监吕胜洲、副总经理闫武山、副 总经理徐晖、副总经理丁磊、董事会秘书孔康、总轮机长张士伟、财 务副总监李佳杰、副总法律顾问邹盈颖。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推进,为了在内部建立起更为市场化、更 加丰富的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招商轮船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核心技术 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招商轮船中长期目标 的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3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商局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招商轮船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招商轮船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总股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 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出公司股 本总额的 1%,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本计划首次授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2,222,000 股,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61%。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 4 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4、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 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原则上包括: 1、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人员; 3、本公司主要下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分 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 5 同级别的人员。 (三)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国资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 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招商轮船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的激励对象包括: 1、招商轮船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3 人,共 5 人; 2、招商轮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轮机长、财务副总监、副总法律顾问等,共 10 人; 3、招商轮船核心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即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共 105 人。 初步估算,上述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 120 人,预计约占公司截至 2017 年底总人数的 3.5%,占公司岸基员工人数的 19.4%1。 (四)首次授予计划的分配情况 1、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控制在授予时薪 酬总水平的 30%以内; 2、本次授予方案中 52,222,000 股股票期权中的约 22.28%,计 11,633,000 股授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细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占本次授 占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予总量的 额的比例 比例(%) (%) 1 谢春林 董事长 980,000 1.88% 0.016% 1 授予人员范围基于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的情况考量,此处资产重组指“本公司向经贸船务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恒祥控股 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长航国际 100%股权及经贸船务香港 100%股权”,公司已完成此 项资产重组并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完成相关公告。 6 2 宋德星 副董事长 755,000 1.45% 0.012% 3 苏新刚 董事 980,000 1.88% 0.016% 4 刘威武 董事 980,000 1.88% 0.016% 5 王志军 董事 615,000 1.18% 0.010% 6 王永新 总经理 980,000 1.88% 0.016% 7 张保良 副总经理 942,000 1.80 % 0.016% 8 吕胜洲 财务总监 838,000 1.60% 0.014% 9 闫武山 副总经理 787,000 1.51% 0.013% 10 徐晖 副总经理 787,000 1.51% 0.013% 11 丁磊 副总经理 683,000 1.31% 0.011% 12 孔康 董事会秘书 612,000 1.17% 0.010% 13 张士伟 总轮机长 612,000 1.17% 0.010% 14 李佳杰 财务副总监 612,000 1.17% 0.010% 15 邹盈颖 副总法律顾问 470,000 0.90% 0.008% 3、本次授予方案中 52,222,000 股股票期权中的约 77.72%,计 40,589,000 股授予招商轮船公司部门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招 商轮船主要下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人员,详细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 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占本次授 占股本总 人均授 授予股数合 激励对象 人数 予总量的 额的比例 予股数 计 比例(%) (%) 公司部门级干部及子公 45 406,044 18,272,000 34.99% 0.301%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子 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和技 60 371,950 22,317,000 42.73% 0.368% 术人员 7 4、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按照国资委规定设置封顶 水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本 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平超出上 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无 偿收回并统一注销;如有超额行权收益则上交公司。如果公司业绩特 别优异,收益封顶水平可以按国资委规定适当浮动; 5、如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行权 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招商轮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收益的限 制条款也将进行相应修改,并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六、 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计划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92 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 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2 元的 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2019 年 1 月 11 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3.92 元; 2、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60 或 120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3.82 元(取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3、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 8 照进行相应调整。 七、 本计划的锁定期与行权安排 (一)行权有效期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的七年。相 关有效期届满后,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权。 (二)锁定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三)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 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 34%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9 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 1/3。 同时,授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 予总量的 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行 权,或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 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八、 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 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0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激励对象发生按《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招商轮船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实施本次授予: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2 (EOE)不低于 1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50 分位水平; (2)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相较基准年度 2015 年的营业收 入复合增长率3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50 分位水平; (3)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目标。 (二)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计划部分或全部生效: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2 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当期上市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上市公司期初净资产+上市公司期末净资 产)/2]×100%,业绩指标相关数据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3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当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基准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年数)×100% - 1,业绩指标相关 数据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于 2014 年 9 月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成立 VLCC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从 2015 年起对招商轮船营业收入的影响较大,因此授予条件中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计算以 2015 年为基准年,以提高营业收 入的可比性。 11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激励对象发生按《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条件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 业绩条件。当招商轮船的各业绩指标同时满足生效条件,且公司不存 在国资委、证监会相关规定所列的不得生效的情形时,股票期权方可 按照生效安排生效,首次授予计划的具体生效条件如下: (1) 在各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业绩指标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加权平均净资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产现金回报率 2019 年)招商轮船加 2020 年)招商轮船加 2021 年)招商轮船加 (EOE)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于 报率(EOE)不低于 报率(EOE)不低于 12.0%,且不低于对标 13.0%,且不低于对标 15.0%,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营业收入复合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12 增长率 2019 年)招商轮船营 2020 年)招商轮船营 2021 年)招商轮船营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2017 年不低于 4.5%, 2017 年不低于 5.0%, 2017 年不低于 5.7%,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期 75 分位值 期 75 分位值 期 75 分位值 经济增加值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EVA) 2019 年)招商轮船 2020 年)招商轮船 2021 年)招商轮船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如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应生效年度的股 票期权作废,并由公司注销。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行权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 发行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 计算各行权期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并相应调整行权期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 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期权生效比例的关系如下: 80 分(含 80 分)-100 60 分(含 60 分)-80 绩效得分 60 分以下 分 分 绩效等级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期权生效比 100% 80% 0% 例 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股 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九、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日、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生效日 13 本股票期权计划须待下列条件实现方可生效: 1、本计划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无异议批复函; 2、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及采纳该股票期权计划。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日为上述条件同时满足之日。 在生效日前,本公司不得授予任何形式的股票期权,任何人士均 无权享有在本计划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 除非本计划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提前终止,股票期权计划 的有效期为自其生效日起十年。在此期限后,董事会不再根据本计划 授予任何形式的股票期权,但计划的其他条文将于各方面继续具有完 全的效力及作用。为免生疑问,本计划下已授予的并且已生效的股票 期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仍按本计划规定的行权限 制时间表和其他相关规定生效,以实现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 任何股票期权的行使。 (三)股票期权的分期授予安排 为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 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授予权益。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应当在 1 年 (12 个月)以上,原则上权益授予日 2 年(24 个月)间隔期满后方 可再次授予权益。首次授予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国资 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实施。后 续授予计划由董事会届时确定审议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14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 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等相关程序。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得在可能发生股票价格敏感事件后或由于某决议可能 产生价格敏感的情况下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直到该股票价格敏感信 息已经公布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在以下日期之前一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不得授予股票期权: 1、董事会为通过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或其他中期业绩 举行会议的日期; 2、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公布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公 告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限制授出的期间,将包 括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15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十、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16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17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3、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1、招商轮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 18 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上海交易所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计划申报、备案流程 公司正式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前,需将计划和相关文件报送国资 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并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批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审核和备案工作详见下图: (二)股票期权授予流程 1、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确定行权价格及授予日; 2、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向激励对象发送股票期权授予凭证(一 式三份),通知每位激励对象的被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生效安排等 相关信息; 19 3、激励对象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协议,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返还已签署的授予协议(返回两份,一份自留); 4、行政人事部对所有回收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归档保存; 5、由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建立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账户, 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据进行台帐管理; 6、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7、行政人事部协助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生效和失效流程 1、在每个生效年度,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部根据公 司和对标企业的年度业绩指标实际达成值、结合公司在已结束最近一 期三年战略考核结果,分析和判断各期股票期权生效业绩条件的满足 情况; 2、行政人事部统一汇总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3、行政人事部根据各期股票期权的生效安排、生效业绩条件和 业绩指标实际达成值和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各期股 票期权的生效数量和失效数量,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各期股票期权的生效数量和失效数量; 5、董事会审议确定各期股票期权的生效数量和失效数量; 6、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对各期股票期权生效数量和失效数量 进行台帐管理; 7、行政人事部向激励对象通知各期股票期权生效数量和失效数 量。 20 (四)行权流程 1、在股票期权生效前 10 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将 通过电子邮件提示员工有关股票期权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数量; 2、激励对象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 书》,提出行权申请,确定各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生效条件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 审计部确认后,由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 申请; 4、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激励对象应将行权资金按照公司 要求缴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5、激励对象行权收益经审计部核实、确认未超过监管上限条件 下,股票期权行权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将全 数行权股份过户到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 6、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核算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并对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剩余已生效数量、本次行权收益等信息进行汇 总统计、制表; 7、财务部根据行权日股价核算激励对象的行权收益以及个人所 得税,并完成激励收益的账务划拨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8、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票期权行权收益 相关信息; 9、行政人事部按国资委有关规定向国资委备案各期股票期权行 权情况。 21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 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 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 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2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 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 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权所 需的资金和费用; 4、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5、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本计划 规定的相关义务; 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 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 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 23 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9、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特殊情况处理与计划的修订、终止 (一)激励对象个人的特殊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 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进行追 回: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资格,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 24 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 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8)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对象的; (9)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 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5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 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仍可 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 失效; (4)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由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的; (2)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5、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 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 行权: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 职的;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26 (二)公司的特殊情况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2、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下 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 或下属经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 27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 执行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生效条件进 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 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 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 授的已生效或未生效、已行权或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 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7、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 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计划的修订 28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 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如果本计划 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 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 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 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 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 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 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对象 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 义务。 (六)计划的终止 29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十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将不 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 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行权。 十四、 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 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 份支付》,并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另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 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 算: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 理。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 公积。 30 3、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 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 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 型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当天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1、估值模型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据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估计。 2、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 2019 年 1 月 10 日各项数据,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 如下: 定义 参数值 取值说明 标的股票 估值基准日招商轮船(601872.SH)股票交易均 市场价格 3.92 元 价 证监会与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行权价格的 行权价格 3.92 元 孰高值 31 预期期限=0.5×(加权预期等待期+加权有效 期限),即 预期期限 3.833 年 1/3×0.5×(2+3)+1/3×0.5×(3+4)+1/3×0.5 ×(4+7)=3.833(年) 无风险收 2.816% 同期国债收益率 益率 预期波动 39.83% 同期限的招商轮船历史股价波动率 率 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权 预期分红 方案中对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 0.0% 率 原则进行了规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时不 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 0%作为输入 3、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估值模型和 2019 年 1 月 10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 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平均价值为 1.3357 元,授予 52,222,000 份股票 期权的价值为 69,752,925 元。 (四)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因 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 2019 年 1 月 10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总会 计成本约为 69,752,925 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自授予日起 第一周年 第二周年 第三周年 第四周年 合计 后续年度 年度摊销金额 25,111,053.1 25,111,053.1 13,601,820.5 5,928,998.7 69,752,925.4 (人民币,元) 32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 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 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价、预期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参数进行重新估值。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前情 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未 做修订,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同名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