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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01-3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〇一九年一月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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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公司”)公
     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在激励对象行

     权时,由招商轮船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首次授予计
     划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52,222,000 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61%;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规

     定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
     可依法自由流通。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
     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共计不超过 120

     人,约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3.5%。

四、首次授予计划中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3.92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将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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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本计划各次授予计划下的行权有效期为 7 年;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期权将被锁定,

     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

     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33%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33%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      34%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生效,
由公司注销。

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生效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2.0%,较 2017 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2)第二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3.0%,较 2017 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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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三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5.0%,较 2017 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7%,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4)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EVA 达成集团下
     达的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行权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

     公开发行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

     行为,则在计算各行权期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
     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行权期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
     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七、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
     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
     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
     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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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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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特别提示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制定依据及目的 ............................................................................................ 10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四章          激励工具和标的股票来源 ........................................................................... 1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与价值 ....................................................................... 15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 16

第七章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日和有效期 ............................................................... 17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 ............................................................................................ 19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生效与行权 ............................................................................... 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规定 ............................................................................... 27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28

第十二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33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37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 40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 43

第十六章 附则 ................................................................................................................. 46

附件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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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本计划             指《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简称“股票期权计划”。

公司               也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指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轮船”)。

集团               指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               也称“普通股”,是指本公司面值为人民币 1.0 元的 A

                   股股票。

股票期权           又称“期权”,是指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安排情

                   况下,每份股票期权(也称每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期

                   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时间内,以事先设定的行权价格

                   购买一股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

                   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

                   或者偿还债务。

计划生效日         指按本计划第十四条规定的日期。

计划有效期         指按本计划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激励对象           指本计划下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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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             指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确认授予条件达成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生效日             指在锁定期满后,股票期权满足条件可以开始行权的

                   日期。

行权日             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行权的日期。

行权               行使股票期权权力的简称。

行权有效期         指期权生效后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锁定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限制时间表         指将一次授予的期权按预先规定好的时间表分批生

                   效(包括一次生效)的安排。

公平市场价格       除非本计划另有定义,公司流通股票在某一交易日的

                   公平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股票在当天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有价证券的日期。

近期资产重组        指公司收购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恒祥控股

                   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

                   及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

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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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成员必须是外部董事,并由董事会任命。

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令第 126 号,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

                   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修正。

《公司章程》       指《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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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制定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招商轮船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 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

       (三) 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

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

发展。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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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四) 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四条      本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

扩大范围;

       (二)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四)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

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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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参与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原则上包括:

       (一) 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本公司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分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人员;

       (三) 本公司主要下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部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上述岗

位相同级别的人员。

       第七条      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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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司监事会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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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工具和标的股票来源


第八条      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招商轮船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九条      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招商轮船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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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与价值


       第十条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总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公司标的股票数量,

累计不得超出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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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授予的股票期权,以下列价格的较

高者作为行权价:

       (一)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

       (二)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60 或 120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三) 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

照第十二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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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日和有效期


        第十四条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日

     本股票期权计划须待下列条件实现方可生效:

       (一)     本计划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无异议批复函;

       (二)     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及采纳该股票期权计

划。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日为上述条件同时满足之日。

     在生效日前,本公司不得授予任何形式的股票期权,任何人士均

无权享有在本计划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十五条 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

     除非本计划按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终止,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

期为自其生效日起十年。在此期限后,董事会不再根据本计划授予任

何形式的股票期权,但计划的其他条文将于各方面继续具有完全的效

力及作用。为免生疑问,本计划下已授予的并且已生效的股票期权继

续有效,已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仍按本计划规定的行权限制时间

表和其他相关规定生效,以实现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任何股

票期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 按本计划第十八条的规定,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计划授予日原则上不早于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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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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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股票期权的分期授予安排

     为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

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授予权益。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应当在 1 年

(12 个月)以上,原则上权益授予日 2 年(24 个月)间隔期满后方

可再次授予权益。首次授予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国资

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实施。后

续授予计划由董事会届时确定审议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

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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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

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     激励对象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

权;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

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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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条件

     招商轮船股票期权授予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同时满足

授予业绩条件,才可实施授予。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和目

标,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附加条件,并根据业绩约束条件的达成情况

确定是否发生股票期权的实际授予。

       第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得在可能发生股票价格敏感事件后或由于某决议可能

产生价格敏感的情况下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直到该股票价格敏感信

息已经公布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在以下日期之前一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不得授予股票期权:

       (一) 董事会为通过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或其他中

期业绩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公布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

业绩公告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限制授出的期间,将包

括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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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生效与行权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的生效前提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计划部分或全部生效: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     激励对象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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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

业绩条件。仅当业绩目标水平条件以及附加条件满足时,授予的股票

期权方可按照事先确定的生效比例在可生效年度生效。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和目

标,作为股票期权生效的附加条件。具体的业绩约束条件将在股票期

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并告知员工,绩效约束条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同意。


     当生效期的任一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第二十四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的七年。相

关有效期届满后,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权。

       第二十五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

     根据本计划,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效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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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   34%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

1/3。

     同时,授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

予总量的 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

行权,或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

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六条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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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

     行权收益=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日标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第二十八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限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将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票期

权预期收益为基础,与招商轮船业绩完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实行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一) 招商轮船达到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考核要求后,对股票

期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的,可以按照计划予以生


                                         2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效;

       (二)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按照国资委规定设

置封顶水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原则上不

超过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

平超出上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

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如有超额行权收益则上交公司。如果公

司业绩特别优异,收益封顶水平可以按国资委规定适当浮动;

       (三) 如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

行权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招商轮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收益

的限制条款也将进行相应修改,并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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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规定

     股票期权应属于激励对象个人,不可转让予他人。激励对象无权

将股票期权出售、转让、担保、押记、质押、作为抵偿债务,或将其

设定债权负担或以第三方为受益人设定利益,或就进行上述任何一项

行为订立任何协议,亦无权促成或破坏与股票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倘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规定,其被

转让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且公司有权注销其持有的其他任何股票期

权(以尚未行权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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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个人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

    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

    激励收益进行追回:

      1.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

    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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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

    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

      6.    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8.    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对象的;

      9.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三)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

    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

    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    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9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2.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

    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

    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

    股票期权失效;

      4.    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

      5.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四)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    由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的;

      2.    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五)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

    可按规定行权:

      1.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


                                         3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司任职的;

      2.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

    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权利除外: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二)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

期权予以注销: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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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下

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

或下属经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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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若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

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

行权价格的,应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

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凡因涉及上述调整,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或审计师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调整意见,并确认有关调整为公

平合理。同时,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或

审计师以及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3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第三十五条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3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三)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

本的比);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第三十六条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程序

       (一) 招商轮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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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

及时公告;

       (二)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

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36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

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二) 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

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

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

                                         37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

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

规定锁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

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

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四) 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

励对象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本

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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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七) 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

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

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九) 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

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9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

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

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生效

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

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

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

象获授的已生效或未生效、已行权或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

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七)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

                                         4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

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如果本计划

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

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

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

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

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

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

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 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 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4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业意见。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对象

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

义务。

       第四十一条        计划的终止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十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将不

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

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行权。




                                         4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过程中

披露进展情况,包括:

       (一)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事

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二) 在取得国资委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

       (三) 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

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五)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六)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

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

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4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七)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的条件

是否达成进行审议的,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 公司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终止实施议案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

所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

况,包括:

       (一)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 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 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报告期内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

调整后的最新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

获授股票期权和行权的情况;

       (六) 因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其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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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七)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

       (八)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条件是

否达成的说明;

       (九)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

披露:

      (一) 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 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期权计划发生

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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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计划自招商轮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的通过。公

司制定的包括《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修订稿)》在内的后续具体授予计划为本计划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        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

权利,即可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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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〇一九年一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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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与释义 ....................................................................................... 1

第二章        本计划制定目的和原则 ..................................................................... 2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 3

第四章        授予总量及分配情况 ......................................................................... 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 ................................................................................ 7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生效与行权 ..................................................................... 9

第七章        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规定 ................................................................... 15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6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23

第十一章 附则 ................................................................................................ 26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一章        总则与释义


      第一条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计划所用名词的定义以《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定义为准。




                                         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二章        本计划制定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 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

       (三) 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

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

发展。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四) 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五条       本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方可实施。




                                         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国资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

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招商轮船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激

励对象包括:
        (一) 招商轮船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3 人,共

5 人;

        (二) 招商轮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轮机长、财务副总监、副总法律顾问等,

共 10 人;

        (三) 招商轮船核心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即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共 105 人。

       初步估算,上述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 120 人,预计约占公司截

至 2017 年底总人数的 3.5%,占公司岸基员工人数的 19.4%1。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八条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司监事会将当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1
授予人员范围基于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的情况考量,此处资产重组指“本公司向经贸船务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恒祥控股 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长航国际 100%股权及经贸船务香港 100%股权”,公司已完成此
项资产重组并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完成相关公告。

                                                   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四章      授予总量及分配情况


      第九条       股票期权授予总量

     招商轮船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2,222,000 股,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61%。

      第十条       股票期权授予详细分配情况

         (一) 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控制在授

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30%以内;

         (二) 本 次 授 予 方 案 中 52,222,000 股 股 票 期 权 中 的 约

22.28%,计 11,633,000 股授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细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占本次授    占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予总量的    额的比例

                                                         比例(%)    (%)


     1         谢春林            董事长       980,000     1.88%      0.016%


     2         宋德星        副董事长         755,000     1.45%      0.012%


     3         苏新刚            董事         980,000     1.88%      0.016%


     4         刘威武            董事         980,000     1.88%      0.016%


     5         王志军            董事         615,000     1.18%      0.010%


     6         王永新            总经理       980,000     1.88%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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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7         张保良        副总经理        942,000      1.80 %      0.016%


      8         吕胜洲        财务总监        838,000      1.60%       0.014%


      9         闫武山        副总经理        787,000      1.51%       0.013%


     10          徐晖         副总经理        787,000      1.51%       0.013%


     11          丁磊         副总经理        683,000      1.31%       0.011%


     12          孔康        董事会秘书       612,000      1.17%       0.010%


     13         张士伟        总轮机长        612,000      1.17%       0.010%


     14         李佳杰       财务副总监       612,000      1.17%       0.010%


     15         邹盈颖      副总法律顾问      470,000      0.90%       0.008%

          (三) 本 次 授 予 方 案 中 52,222,000 股 股 票 期 权 中 的 约

 77.72%,计 40,589,000 股授予招商轮船公司部门级干部、高级专业

 技术人员,招商轮船主要下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级干部、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人员,详细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占本次授     占股本总
                                    人均授    授予股数合
      激励对象             人数                            予总量的     额的比例
                                    予股数        计
                                                           比例(%)     (%)


公司部门级干部及子公        45     406,044    18,272,000    34.99%       0.301%




                                          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子

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和技        60     371,950    22,317,000   42.73%   0.368%

       术人员




                                          6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


      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

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   激励对象发生按《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三) 招商轮船股票期权授予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实施本次授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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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2

(EOE)不低于 1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50 分位水平;

         2.     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相较基准年度 2015 年的营业

收入复合增长率3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50 分位水平;

         3.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目标。

        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得在可能发生股票价格敏感事件后或由于某决议可能

产生价格敏感的情况下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直到该股票价格敏感信

息已经公布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在以下日期之前一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不得授予股票期权:

         (一) 董事会为通过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或其他中期

业绩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公布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

绩公告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限制授出的期间,将包

括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2
  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当期上市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上市公司期初净资产+上市公司期末净资
产)/2]×100%,业绩指标相关数据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3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当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基准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年数)×100% - 1,业绩指标相关
数据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于 2014 年 9 月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成立 VLCC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从 2015
年起对招商轮船营业收入的影响较大,因此授予条件中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计算以 2015 年为基准年,以提高营业收
入的可比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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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生效与行权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有效期

     自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均为七年,即员

工可在授予之日起的七年内依照事先安排的生效和行权时间表行权,

授予之日起七年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

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     33%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     34%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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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

1/3。

     同时,授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

予总量的 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

行权,或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

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第十五条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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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票期权的生效前提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

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计划部分或全部生效: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   激励对象发生按《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条件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

业绩条件。当招商轮船的各业绩指标同时满足生效条件,且公司不存

                                         1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在国资委、证监会相关规定所列的不得生效的情形时,股票期权方可

  按照生效安排生效,具体生效条件如下:

          (一) 在各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业绩指标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加权平均净资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产现金回报率    2019 年)招商轮船加 2020 年)招商轮船加 2021 年)招商轮船加

(EOE)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于          报率(EOE)不低于    报率(EOE)不低于

                12.0%,且不低于对标 13.0%,且不低于对标 15.0%,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营业收入复合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增长率          2019 年)招商轮船营 2020 年)招商轮船营 2021 年)招商轮船营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较

                2017 年不低于 4.5%, 2017 年不低于 5.0%, 2017 年不低于 5.7%,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

                期 75 分位值               期 75 分位值         期 75 分位值

经济增加值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生效前一年度(即

(EVA)         2019 年)招商轮船          2020 年)招商轮船    2021 年)招商轮船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EVA 达成集团下达的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二)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期权生效比例的关系如

  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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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分(含 80 分)-100 60 分(含 60 分)-80
 绩效得分                                                  60 分以下
                        分                     分

 绩效等级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期权生效比
                      100%                    80%             0%
    例

       第十八条 仅已生效的股票期权能够行权,未生效的部分不得行

权。

       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92 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

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2 元的

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授予的股票期权,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行

权价:

       (一)     2019 年 1 月 11 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二)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60/120 个交

易日(从 20、60、120 个交易日中选择其一)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

       (三)     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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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

照第九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

     行权收益=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日标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第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限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将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票期

权预期收益为基础,与招商轮船业绩完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实行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一) 招商轮船达到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考核要求后,对股票

期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的,可以按照计划予以生

效;

       (二)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按照国资委规定设

置封顶水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原则上不

超过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

平超出上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

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如有超额行权收益则上交公司。如果公

司业绩特别优异,收益封顶水平可以按国资委规定适当浮动;

       (三) 如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

行权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招商轮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收益

的限制条款也将进行相应修改,并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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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规定

     股票期权应属于激励对象个人,不可转让予他人。激励对象无权

将股票期权出售、转让、担保、押记、质押、作为抵偿债务,或将其

设定债权负担或以第三方为受益人设定利益,或就进行上述任何一项

行为订立任何协议,亦无权促成或破坏与股票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倘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规定,其被

转让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且公司有权注销其持有的其他任何股票期

权(以尚未行权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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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激励对象个人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

    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

    激励收益进行追回:

      1.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

    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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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

    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

      6.    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8.    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对象的;

      9.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三)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

    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

    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    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

    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

    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

    股票期权失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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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

      5.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四)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    由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的;

      2.    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五)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

    可按规定行权:

      1.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

    司任职的;

      2.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

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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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权利除外: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二)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

期权予以注销: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下

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

或下属经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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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

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

权价格的,应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于

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

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凡因涉及上述调整,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

审计师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调整意见,并确认有关调整为公平

合理。同时,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或审计

师以及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 缩股



                                         2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第二十八条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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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格。

       (三)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

本的比);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第二十九条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程序

       (一) 招商轮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

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

及时公告;

       (二)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

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上海交易所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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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

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二) 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

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

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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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

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

规定锁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

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

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四) 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

励对象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本

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七) 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

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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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

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九) 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

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

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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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自招商轮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

利,即可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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