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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31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0[01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2 号)核准,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等 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价格为 5.36 元/股,发行数量为 673,507,457 股。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 XYZH/2019SZA40821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认购对象缴付的募集资
金总金额人民币 3,609,999,969.52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
用人民币 17,502,589.2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2,497,380.25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673,507,457.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918,989,923.25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1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决议,公司管理层被授权指定或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账户。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以
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
        开户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7581638310001
        账户存放募集资金:3,595,027,489.70 元人民币1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是使用募集资金的法人主体,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

股票,共募集人民币 3,609,999,969.52 元(含发行费用),用于(1)

购建 4 艘 VLCC;(2)购建 2 艘 VLOC;(3)购建 2 艘滚装船;(4)

10 艘 VLCC 加装脱硫洗涤塔;(5)偿还公司对招商局轮船的专项债

务。
1
    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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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17581638310001,截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该专户存

放募集资金 3,595,027,489.70 元,其中以可转让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
募集资金 3,595,027,489.00 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转让、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联合保荐机构。存单不得质押。该专户仅作为公司 2019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帐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具体人员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保荐机构和招商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通过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均应
当配合联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合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吴
晓光、葛馨、卫进扬、岳东可以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在银行工作时间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授权书或介绍信。
    6、招商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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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保荐机构。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公
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保荐机构。
    8、联合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

合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
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
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合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与联合保荐机构共同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联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招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 一)
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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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山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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