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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招商轮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3-26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文件, 我们作为招商局能
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为新建 2 艘 VLCC 向船厂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 CMES Tanker Holdings Inc 为 2 家新造船单船公司按约定支付三期共计 30%
的进度款向大船重工出具付款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6,652 万美元。担保期
限至《船舶订造协议》履行完成时止。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 2020[047];
    2.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招商轮船散货船控股有限公司(下
称“散货控股”)与融资提供方日税租赁机构 Financial Product Group Co., Ltd(下
称“FPG”)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签署了 1 条 VLOC 船舶的履约担保协议。协议约
定散货控股为被担保人 ORE WUHAN HK LIMITED 向融资提供方出具担保,担
保限额为 2,291 万美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
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良、盛慕娴、吴树雄、权忠光


                                            202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