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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招商轮船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3-28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

       司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

       由财务总监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下设办公室,

       由财务部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律风险部、审计部、

       董事会办公室。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集团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

           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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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集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集团

           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

           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

           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 在将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工作组通过

           评估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 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工作

           组通过定期评估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

           报告。

第六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作组应及时向集团财

       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

       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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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

       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

       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

           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 集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 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 集团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者该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30%;

   (七) 集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 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集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10%;

   (十)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

   (十一)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

       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

       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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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

         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

            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工作

         组和集团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具体措施

         包括且不限于:

(一)如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则应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回收资金保证公司提取

存款:

   1.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财务公司卖出其持有的投资产品;

   3.财务公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4.财务公司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如财务公司出现因不符合监管要求导致经营受影响,则应通过以下方式降低

影响:

1.财务公司应保障公司提取活期存款,且可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2.财务公司就超监管要求指标立即整改,保证符合监管要求;

3.如财务公司无法通过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则停止所有与财务公司合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

         置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

         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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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

       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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