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19-04-26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1.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合计人民币 61,902.02 万元,系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下)担保合计人民币 61,902.0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董事会审议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实际发生
额为人民币 10,423.50 万元,系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正泰新能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
元整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出口商
业发票贴现、付融通、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
网上银行等中间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
正泰新能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整或等
值外币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
现、付融通、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网上银
行等中间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423.50
万元。
报告期内存续的担保情况如下:
1) 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 CHINT SOLAR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作为借款人,
以及由 ASTRONERGY SOLAR NETHERLANDS B.V. 作 为 共 同 借 款 人 , 向 INTERNATIONAL
FINANCECORPORATION 作为申请不超过美元柒仟万元整(或等值欧元)的 5 年期太阳能发电
项目开发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及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正泰電器
香港有限公司(CHINT ELECTRICS (HONG KONG) LIMITED)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
清支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叁仟万美元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的融资,以本公司信用提供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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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保证。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1,478.52 元。
2) 公司为参股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
币实际发生 2 亿元银行授信提供无偿的不可撤销的授信担保,已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到期。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合计人民币 61,902.02 万元。
2.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分别经 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 年 8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告,审
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要求,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的额度和期限符合董事会决议,合规有效。
3.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冶、沈艺峰、刘树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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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无正文)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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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冶 沈艺峰 刘树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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