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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泰电器:正泰电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22-050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修订前: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3、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

    4、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修订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修订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修订后: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修订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9、修订前: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10、修订前:

                                        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11、修订前: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会议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12、修订前: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上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13、修订前: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6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14、修订前: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删除: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6、修订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修订后:

                                       7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17、修订前: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修订后: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18、修订前: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修订后: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19、修订前: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20、修订前: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
    修订后: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21、修订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9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3、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

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4、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

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日以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1 日以前。

    25、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包括未出席董事委

托的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26、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10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7、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8、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29、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11
    30、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 10 日和 1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或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1、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2、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33、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八条……

                                         12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4、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35、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36、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37、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

                                       13
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38、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39、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少于

一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0、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1、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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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

    42、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3、修订前: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44、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15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5、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6、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

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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