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2-08-26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局财务公司”)开展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
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年〕6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
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招商局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防范及
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
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
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在招商局财务公
司的金融业务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
展工作。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控信息,重在防范。要求招商局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
信息,关注招商局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监管部门、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
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招商局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制度。定
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任何单位、个人对相关金融业务风险不得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
存放于招商局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招商局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
财务报告,对招商局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
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招商局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
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招商局财务公司的
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招商局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
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
涉及招商局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
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
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独立董
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招商局财
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
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
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二条 当招商局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出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
及时向招商局财务公司及其监管机构了解相关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
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招商局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招商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
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招商局财务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
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
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
方案,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应急处置方
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 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
标;
(三) 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招商局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领导小组和招商局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
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请示,要
求招商局财务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 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
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各子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
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
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招商局财
务公司的监督,要求招商局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招商局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
例。
第十八条 公司联合招商局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
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