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
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港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7 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
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函主要内容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以下简称“承诺函”)。招商局集团在承诺函中提到针对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在 2022 年底以前,
招商局集团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
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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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集团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于 2017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规
范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2017 年承诺函”)。
辽港集团在 2017 年承诺函中提到针对辽港集团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在
2022 年底前,辽港集团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的声明和承诺》(以下
简称“2020 年承诺函”,与“承诺函”、“2017 年承诺函”合称为“原承诺函”)。
营口港集团在 2020 年承诺函中提到针对营口港集团与辽港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
事宜,在 2022 年底前,营口港集团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
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二、原承诺函的履行情况及补充承诺函的原因
(一)原承诺函的履行情况
截至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辽港集团、营口港集团已按照原承
诺函的要求,推动完成了公司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并将符合资
产注入条件的同业竞争资产向辽港股份进行了注入。同时,招商局集团、辽港集
团、营口港集团已通过与辽港股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对相关同业竞争资
产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补充承诺函的原因
针对在盈利能力、资产权属等方面存在较大瑕疵暂不具备资产注入条件的同
业竞争资产,预计难以在原承诺函约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资产注入的方式彻底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招商局集团、辽港集团、营口港集团出具补充承诺函,承诺将
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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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在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公司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
下,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通过资产重组、业务调整、优化托管管理模式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在 2025 年底
前妥善解决与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
的议案》。董事就上述议案表决时,公司 5 位关联董事王志贤、周擎红、司政、
魏明辉、徐颂回避表决,其他 4 位非关联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避
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函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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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补充承诺函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
承诺函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切实保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更好地解决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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