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9-02-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担保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
求,我们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9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银河国际对银河-联昌提供银行
借款担保的议案》,同意银河国际根据股份买卖协议为银河-联
昌签署的银行贷款提供持续担保。按50%持股比例,银河国际预
计未来三年需为银河-联昌提供贷款担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5亿
元。其中,计划第一批拟于授权批核后2个月内进行,担保金额
不超过港币4亿元(约合人民币3.5亿元);第二批拟于授权批核
后4个月内进行,担保金额不超过港币13亿元(约合人民币11.3
亿元);第三批拟于授权批核后12个月内进行,担保金额不超过
港币5.1亿元(约合人民币4.5亿元);第四批拟于授权批核后三
年内进行,担保金额不超过港币10.3亿元(约合人民币9亿元)。
此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已审议通过授权
银河国际向银河-联昌及其子公司银河-联昌证券提供贷款担保港
币7.63亿元的议案,该金额包含在本次申请授权担保人民币35
亿元之内。
二、独立意见
关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且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
依法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我们对上述对外担保予以认可。
独立董事:王珍军、刘瑞中、吴毓武、刘淳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