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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9年度第十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7-22  

						债券简称:16 银河 G2                      债券代码:1364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十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
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信达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信达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信达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1
一、核准文件及发行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13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
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5 亿元(含 55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品
种二)

    (二)债券代码:136456

    (三)债券发行额:6 亿元

    (四)债券存续期:5 年期

    (五)票面利率:3.35%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担保:无担保

    (八)发行时评级情况: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九)跟踪评级情况: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出
具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 SD【2019】056 号),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级维持为 A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三、本期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
升投资公司”)仲裁案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 1079
号),裁决如下:1、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购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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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45,605,484.34 元,并向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祥升投资公司实际
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 45,182,133.9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7%的
标准计算的利息;2、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支付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违约金
1,272,838.82 元,并向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祥升投资公司实际支付完
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 45,182,133.9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
算的违约金;3、公司有权对祥升投资公司质押给公司的 ST 长生(证券代码:
002680)9,748,658 股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质押股票所得价款
在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4、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支付律师
费 10 万元;5、驳回公司其他仲裁请求;6、本案仲裁费 306,288.59 元(已由公
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预交),由祥升投资公司全部承担,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支
付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 306,288.59 元。

四、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信达证券于近日获知该事项。在获知该事项后,信达证券已及时督促发行人
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信达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信达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
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
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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