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9-0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
周燕萍、周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9)浙 06 执 495 号)。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被执行人周洪伟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
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411)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
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
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
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 6,690.88
万元及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
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 3,716.92 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
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 1-3 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
受偿。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