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20 年 4 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Z3291100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 Ltd.
证券代码 601881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控股股东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100033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66 号文核准,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1 号文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银河”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 亿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8,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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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421.4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全部到
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德师报(验)字(17)
第 00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
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或合称“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
负责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
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国银河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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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国银河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
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
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国银河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 2016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3 月 29 日
披露了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 2019 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中国银河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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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
遵照监管协议进行;中国银河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
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的全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均已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
司营运资金,2017 年 11 月,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经保荐机构核查,公
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相关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中国银河及保荐机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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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 浩 赵文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吕晓峰 潘 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