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临时)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推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根据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
士、刘志红先生、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
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
红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素质及工作经验,其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前述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
女士、罗卓坚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素质
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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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前述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刘瑞中先生、王珍
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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