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3-30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十六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定期)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
报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其包含的内容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
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行为。同意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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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聘任上述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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