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独立董事对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
控制。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
报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其包含的内容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
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行为。同意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提请聘任罗黎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执委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罗黎明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罗黎明
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
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要求;罗黎明先生的聘任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罗黎明先生为公司
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
五、关于《关于提请聘任杜鹏飞先生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执委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杜鹏飞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杜鹏飞
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
公司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职责的要求;杜鹏飞先生的聘任
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杜鹏飞先生
为公司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