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04-30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定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提名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聘任上述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提请审议杜鹏飞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杜鹏飞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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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条件。杜鹏飞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杜鹏飞先生的聘任程序
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杜鹏飞先生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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