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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21 日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1 月 21 日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正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正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正
2013 年 2 月 20 日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正
2021 年 6 月 29 日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正   2022 年
6 月 29 日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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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监督检查委员会、财务监督检
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风险监督检查委员会。监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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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及其行使
方式应当由监事会分别制定议事规则。
    第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
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等日常工作,并为监事履
行职责提供服务。同时,按照专业、效能的原则,配备一定
数量的高素质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应当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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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监事的履职情况及其薪酬情况;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
分配方案、财务决算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其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合规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提出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股
东大会决定;
    (十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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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
出进行监督;
    (十七)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或
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
询并要求答复。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
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
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其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
报告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
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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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
当定期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0 日内召开会议,对公司
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年度合
规报告等进行审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有
关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或出现
重大风险事件,股东权益和客户利益受到损害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机构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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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
    职工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并提
交监事会讨论。
    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和职工监事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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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等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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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过半数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程的,应
当事先取得过半数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
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监事
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参加通讯表决的监事并应当将签署的表决票
原件提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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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但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
程,提高议事效率。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
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进行表决。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
以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并根据调查小组的报告,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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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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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记录人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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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表、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公司统一归档。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用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银河证规章
[2021]88 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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