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现行有效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及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决议公告》及《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定期)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定期)决议公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2 年 6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及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司 以公告形式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10:00 在北京市 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M1919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共炎 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3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61,01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113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464,9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38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9,871,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731%。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061,005,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6390%。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6,290,48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30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公司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74,590,200 99.747360 11,513,800 0.183035 4,378,500 0.069605 表决结果:通过。 2. 《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74,590,200 99.747360 11,513,800 0.183035 4,378,500 0.069605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72,580,900 99.715418 13,523,100 0.214977 4,378,500 0.069605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74,590,200 99.747360 11,513,800 0.183035 4,378,500 0.069605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90,445,000 99.999404 37,300 0.000593 200 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829,068 99.945547 37,300 0.054163 200 0.0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90,445,000 99.999404 37,300 0.000593 200 0.0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82,439,000 99.872132 8,043,300 0.127865 200 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829,068 99.945547 37,300 0.054163 200 0.0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提请审议 2020 年度陈共炎先生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82,439,000 99.872132 8,043,300 0.127865 200 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829,068 99.945547 37,300 0.054163 200 0.0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提请审议 2020 年度陈静女士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82,439,000 99.872132 8,043,300 0.127865 200 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829,068 99.945547 37,300 0.054163 200 0.000290 7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90,445,000 99.999404 37,300 0.000593 200 0.0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魏国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权监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90,288,000 99.996908 37,300 0.000593 157,200 0.002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8,829,068 99.945547 37,300 0.054163 200 0.000290 表决结果:通过。根据表决结果,魏国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权 监事。 12. 《关于提请审议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397,202,265 85.799496 893,123,035 14.198005 157,200 0.002499 表决结果:通过。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