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2-074 债券代码:113057 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8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M1919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67,501,11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215,046,20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052,454,9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1.82638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1.44434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38204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亮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0 人,陈共炎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杜鹏飞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的见证律师、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 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陈共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215,022,509 99.999546 23,700 0.000454 0 0.000000 H股 1,052,454,908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6,267,477,417 99.999622 23,700 0.000378 0 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王晟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214,045,609 99.980813 1,000,600 0.019187 0 0.000000 H股 1,015,053,146 96.446236 37,401,762 3.553764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6,229,098,755 99.387278 38,402,362 0.612722 0 0.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永续次级债券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215,022,509 99.999546 23,700 0.000454 0 0.000000 H股 1,052,454,908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6,267,477,417 99.999622 23,700 0.000378 0 0.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提请审议王晟先 2 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53,434,745 98.161856 1,000,600 1.838144 0 0.000000 的议案 关于发行永续次级债 3 54,411,645 99.956462 23,700 0.043538 0 0.000000 券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3 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1、2 为普通决 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 议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陈共炎先生因到龄退休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职务。陈共炎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就本次退任需要告知公 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本公司谨向陈共炎先生在任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刘瑞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