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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中国银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1月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第一次修正
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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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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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
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汇总、识别以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组织编制工作,
统一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所指定的联络人;
    (六)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单位信息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
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
事务代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
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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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
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并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
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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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
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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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的名
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
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7
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范围及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节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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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要求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除非有关会计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公司必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
定,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尽快刊登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
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
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9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
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10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11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12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就有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属于国
家秘密,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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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该上市规则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按照按该上市规则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

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以下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1.对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
审批手续;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批准;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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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并经其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
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
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监事会决议;
     (五)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六)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出具的专项文件;
     (八)所涉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第六十三条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法
律法规进行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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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
而未报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所披露的
信息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遵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履行登记和上报程序。
违反保密责任,未遵守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
成错误原因的,由本制度规定的涉及相关披露事项的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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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上交所上市规则》发布的公告,应通过上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按《香港上市规则》发布的公告应
披露于香港联交所和公司网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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